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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就医规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一、目前我校执行的是公费医疗报销制度,学生医疗管理遵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二、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是: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

三、就诊医院:按照 “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我校学生均须到北京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公费医疗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我校指定的合同医院为:朝阳医院、潞河医院。

四、学生就医规定

1.学生生病首先到校医院就诊。持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实名挂号诊治。在校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按比例直接交纳负担的部分,校内的医疗单据不再报销。凡校医院设备技术条件允许能做到的检查、化验、诊断、治疗等项目,勿需转诊。

2.若因病情需要,由校医院医师开具转诊证明转往上级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转诊单三日内有效,限一次就诊使用,如需复诊应持医院病例记录由校医院医师根据病情再次开具转诊证明方可复诊。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去校外就医,费用自理。

3.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可在就近区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部队、武警、民营、个体的医疗机构除外)就诊,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报销时,须携带加盖急诊章的急诊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急诊病历、急诊专用处方底方予以报销。

4.按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的急诊用药不能开出中成药和中草药。慢性疾病的检查、治疗、化验等费用不予报销。

5.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属急诊报销范围的疾病包括: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

(2)突发的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T38.5℃以上);

(4)突发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者;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淹溺、触电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急性尿闭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他经医师认为合于急诊抢救条件者。

符合以上条件者,急诊仅限报当日、当次的医疗费用。药量不超过三日,超量的药费、与本次急诊无关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6.因病情需要,要进行CT、核磁、胃镜等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治疗项目时,需经校医院领导审批。

7.学生在外地实习、采风期间患急性病,可在当地就近一家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附本人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及医院相关材料报销。

8.学生寒暑假返乡期间,急症住院的费用按规定比例可以报销。门诊、急诊的医药费实行限额报销,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费医疗额度7.5元/月。

9.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和对患者健康负责,门诊医生不见患者本人不给开具处方。

10.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11.学生生病应及时就诊,由医生开具病休证明后休息。未及时就诊,本院不允许补开病休证明。

12.学生持外院诊断证明书转换本院诊断证明时,必须携带能证明为我院学生的有效证件、就诊医院开具的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复写件均无效),以及与诊断证明书相符的病历记录及相关资料。经门诊挂号就诊,由门诊医师开具,原诊断证明留档备查。

13.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现因饮食不当或在食堂就餐发生呕吐、腹泻、头晕等食物中毒现象,应及时到校医院就诊,同时向值班医生详细说明情况。

14.假期返校后如家庭所在地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及时向校医院反应情况,并主动要求体检。

五、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用药一律自费。

2.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内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

3.未经校医院转诊或经校医院转到定点医院后,又自行转到另一医院或另一科室,其医药费不予报销。如因病情变化需要转到另一医院或另一科室治疗,须提前向公费医疗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办理手续,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药费不予报销。

4.非公有制或非等级医疗单位的医疗费收据不予报销。药品商店的药品收据不予报销。

5.各种体检费、预防接种、被猫、狗等动物致伤,处置费、疫苗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6.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7.未经批准和转诊、自行找医院就诊和住院,自行购买药品。

8.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之外的一切费用。

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将本人公费医疗证件或公费医疗病历转借他人就诊;

2.持他人公费医疗证件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诊疗有效证件弄虚作假;

4.利用公费医疗为其他人员开药;

5.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费用。

七、医疗费报销规定

1.医疗费用审核时间:每周一全天为学生医疗费用审核时间。周一下午学生持审核后的单据到财务处(崇德楼三楼)领取现金。

2.个人门诊费用单据每人每月集中审核入机一次。

3.医疗费用审核地点:校医院二楼北侧公费医疗办公室

4.门诊医疗费用审核要求:带齐报销凭证,包括:学生本人证件、门诊病历、转诊证明、处方底方、检查和治疗项目及药品详细清单、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急诊单据需加盖急诊章。缺少报销凭证的费用单据不予报销。在药店自行购药的单据不予报销。

5.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要求:患者出院后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将住院收据、出院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全部材料及时送交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需留下联系电话),及时报销.如超时未结,市医保中心不再审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如无特殊情况审核报销将在二个月内完成。

6.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医药费用单据审核后由公费医疗报销专管人员录入计算机,并打印报销凭证一式两份,由本人核对金额及张数后签字,并保存下联单据。上联送交财务处复核,复核无误后报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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