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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本科留学生手册

来源:国际学院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18年03月13日 13:59

一、导言

各位留学生同学:

你们好!

欢迎你成为北京物资学院的一员。

为了便于你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我们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编印了《北京物资学院外国留学生手册》,希望这本手册能为你提供学习、生活各方面的帮助和指导。请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祝你在北京物资学院学习快乐、生活愉快!

本手册中之规定以国家和学校最新规定为准。

国际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综合管理机构,本手册中之规定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国际学院

二、承诺书

我已收到“北京物资学院外国留学生手册”,我已经仔细阅读和学习了该手册全部内容。现在,我郑重承诺,在北京物资学院学习期间,我会认真履行本手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xxx

xx年xx 月xx 日

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一.入学与注册

1. 新录取的留学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携报到相关材料到校报到。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长至多两周。开学两周内仍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者,即视为自动退学。由于留学生自身的原因退学的情况,学院将扣除已经发生的一切费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学费等款项。

2. 新生报到须凭学校国际学院发放的《入学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以及学生本人的普通护照原件,《临时住宿登记表》、四张与本人护照照片一致的照片到国际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3. 留学生开学报到,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报名费等相关费用。如出现因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未被批准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学习的情况,留学生凭学费缴费发票在开学一到两周内到财务部门退费,已发生的手续费用以及学费款将不再返还。

4. 留学生到国际学院办公室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在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住宿缴费单据、领取课表、填写入学材料,办理入班手续、缴纳学费等。

5. 所有外国留学生须经卫生检疫机关书面认证体检合格并办理有效居留签证及各项入学手续后即正式成为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可办理学生证、校园卡等,拥有北京物资学院在读学生的各项待遇和权利,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已办完入学手续的短期(6个月以下)外国留学生则入境后,在国际学院办公室登记护照签证信息,由留学生工作专员审核信息后,不需要再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已办理入学手续的长期(6个月以上)外国留学生,须在入境30日内去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具体情况及办理程序如下:

1. 持X1签证(学习期限为6个月以上)入境的外国留学生

1)、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北京物资学院《录取通知书》到国际学院报到注册;

2)、持有效护照、护照照片及体检费用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

3)、留学生入境30天内持JW202表、《录取通知书》、体检合格记录、《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许可。《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由国际学院提供;校外住宿人员的《临时住宿登记表》须到居住地派出所开具。

2. 持X2签证(学习期限为6个月以内)入境的外国留学生

1)、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北京物资学院《录取通知书》到国际学院报到注册;

2)、按规定国际学院将不再为其办理签证变更手续。

三. 不录取持非学习签证如旅游签证(L签证)、访问签证(F签证)、工作签证(Z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或因特殊原因,如时间原因等无法办理学习签证入境者)。

具体请咨询国际学院留学生招生办公室。

三.医疗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 号)的有关精神,凡进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必须在中国大陆购买与学习期限一致的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以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学生个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不能作为办理入学注册和在华学习类的文件。

故居以上文件精神,留学生报到时,学习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留学生须提交海外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文件,如果无海外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文件,则需购买与其学习期限一致的留学生综合保险。

学生可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来华人员医疗保险,此项保险可以在开学报到时购买,金额为 800元/年和 400 元/半年。此保险的具体内容请登陆平安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lxbx.net)查询。

留学生保险手续由国际学院统一办理。

四.住宿

1. 校内住宿

留学生报到时请到国际学院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及《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入住协议》,由国际学院学生工作专员负责安排入住留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配有空调、床、书桌、衣柜,卫生间,公共厨房(内置公共洗衣机)等。留学生须严格遵守《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入住协议》里的相关规定。

2. 校外住宿

如果留学生本人要求在校外住宿,报到时必须向国际学院出示《临时住宿登记表》,否则国际学院不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校留学生住址发生变更或者在读期间因各种原因离开中国国境(包括去香港、澳门、台湾),必须在返回中国入境后 10 日内到住宿地所属派出所更新《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在更新后 3 日内将新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交学院国际学院备案。

五. 成绩考核

1. 学院依据《北京物资学院本科生学生手册》中成绩考核相关规定对本科留学生进行成绩考核管理。

2. 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必须经过课程重修获得合格成绩才能计入学期总评成绩。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作弊行为做出纪律处分,撤销当年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年奖学金评定资格,同时将书面通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六.考勤

1. 留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校历规定参加学习,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假日以及学院的寒暑假。留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牲节、圣诞节、复活节等)学校原则不放假。如学生请假,可准假一天。

2. 留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旷课、早退。一学期内旷课达到 4 学时者,给予一次书面提醒并留存记录;达到 10 学时者,由班主任进行谈话,并给予通报批评并做记录。累计旷课超过 20 学时,将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一学期内旷课总学时累计超过 30 学时,予以开除学籍。

3. 非假期期间不得外出旅行,学生因个人原因必须离京外出,需到国际学院登记;学生利用节假日外出必须在规定时间返校,否则均以旷课处理。

4.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到国际学院办公室填写《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请假单》:

(1) 如果学生因病请假,假期在 3 日以内,学生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批准并存档。3 日以上,须由学院报院务会批准并备案。

(2)如果学生因事请假,假期在 3 日以内,学生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批准并备案。3 日以上,须由学院报学校批准并备案。

七. 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

1. 学历留学生因事或因病较长时间不能在校学习,可以向国际学院申请休学,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不为其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2. 休学的留学生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不能复学或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3. 留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可以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

4. 留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变专业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和国际学院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八. 奖励和处分

1.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留学生,学校将书面通知本人或监护人,开除学籍。

2. 对于学习成绩、综合表现优秀的留学生,依照《北京物资学院优秀留学生评选办法(试行)》予以相应奖励。

3. 对于违反学院校规校纪的留学生,学校将书面通知本人或监护人,屡教不改者开除学籍。

九.毕业和结业

本科留学生的毕业和结业参照《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十.学生活动

1. 留学生除参加学校、学院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外,还要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文娱活动。

2. 留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爱好,加入中国学生社团,为增进各国学生的交流和友谊,做出贡献。

3. 留学生参加校外组织的活动应及时向国际学院上报,如未上报发生任何后果须自负。

十一.申诉

1. 留学生在校期间对教学、生活、住宿等方面存在异议的时候可向国际学院申诉反映遇到的问题,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2. 本办法由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3.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8年3月)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国际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 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外国学生。

三. 我校学士学位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四.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国际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修满国际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3.汉语成绩:政府奖学金学生需达到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学生中文水平需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成绩以上,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汉语考试并且考试成绩合格;英文授课各专业无汉语水平要求。

五.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本科毕业国际学生,主修专业须首先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专业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时,可以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六. 本科毕业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毕业国际学生,国际学院对本科毕业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名单与原因,送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复核国际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未能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2.汉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3.受到校级以上处分。

八. 有本细则第七条第1、2项所列情况者,如在离校后两年内(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向国际学院重新申请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补授学士学位。

九. 本科毕业国际学生毕业重新申请学位的审核工作与学校毕业生学位审核一同进行。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发证书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学位者,学校不再接受申请。

十. 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十一.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国际学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二. 本细则内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北京物资学院优秀留学生评选办法( 试 行)

为正确引导外国留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留学生中树立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鼓励留学生刻苦学习,学有所成,表彰品德优良、表现突出、学业优秀的留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具有学院正式学籍、且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的的留学生。

二.“优秀留学生”评选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尊敬师长,与同学关系融洽,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德修养,综合表现优秀;

2、学业成绩优异,未出现无故旷课,参评学年获得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者;

3、积极参加学院、学校及北京市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4、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生活方式,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完成宿舍卫生清洁工作宿舍考核为“优秀”者。

5、受过院级、校级处分的留学生取消奖学金资格一年,根据留学生在校改进表现,达到申请条件后再批准其申请奖学金。

三.评选办法

评选比例:

优秀留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留学生总人数的 10%。

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于每学年末进行一次。

2、国际学院根据本系留学生的综合表现和学习成绩,从能够满足评选条件的留学生中择优推荐;

3、上报主管领导,公示一周,无异议则发放相关奖励。

四.奖励和表彰

对荣获优秀留学生称号的留学生,由国际学院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荣誉材料载入留学生个人档案。

五.附则

本评选办法经2018年3月1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六 、 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保障留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良好的学习环境,维护校园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凡在我院学习的留学生严禁从事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立的各类活动,严禁危害国家安全,严禁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严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

二.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留学生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导致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由学院按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学院尊重留学生国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留学生也必须尊重中国公民的风俗习惯。在校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四. 留学生必须按照我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相应的活动,外出时要注意自身安全,按时返校。

五.在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时,严禁留学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 留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如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国际学院,由国际学院协调相关保卫部门及相关领导。遇险或发生危害时可拨打“110”电话求助,突发疾病需就医时可拨打“120”电话求助。详见第16页相关部门地址与电话。

七 、 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 暂 行)

一.入住管理规定

1.我校正式录取的留学生凭本人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申请入住留学生公寓。

2.服从安排,按指定的房间住宿,标准间如只剩一人住宿时,在尽量照顾国籍和生活习惯的前提下,公寓有权安排他人合住或进行房间调整。

3.入住时需一次性交清本学期住宿费及住宿押金(1000元人民币),并领取钥匙和门禁卡。住宿费用按实际住宿天数结算,未用完的住宿费将在退房时返还。如发生房间及房间物品损坏,根据情况扣除相应费用。拖欠住宿费者,每人每天交纳滞纳金人民币10元,拒不交者,取消住宿资格。

二.日常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会客登记制度。

2.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搬移或独自强占房间,房屋内空间及设备应与同屋平均使用,禁止转让、出租、出借床位,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3.原则上不允许调换房间,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留学生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办理。如因学校用房等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完毕。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住宿费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寓同意后,方可缓交。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未在规定缴费时间按时交住宿费者,按自动退房处理。

5.遵守秩序,保持楼内安静。禁止在楼内、房间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禁止大声播放音乐。留学生聚会应事先通知公寓管理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聚会。公寓内禁止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6.爱护公物,禁止损坏监控设备、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和消防标志,禁止在墙壁上踩踏脚印、乱涂乱写。如对房间内配置物品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7.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保持厨房清洁卫生,楼内走廊不得放置杂物,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严禁向窗外投弃物品,不得饲养宠物。

8.节约水电,遵守用水、用电规定。网费有所住人员自行去卡务中心缴纳,也可去自助服务机(位于崇德楼一层大厅、学生食堂入口处、教学楼一层)购买。

9.注意用电安全,禁止私自拆卸和改装宿舍楼内的设备及供电线路,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电暖器及其它电器,一经发现违章使用,公寓管理人员将予以没收。

10.注意防火,禁止在公寓内存放和焚烧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能私自移动或损害消防器材。长期外出时,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11.各房间内公共设施只供本房间留学生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挪用。如不需要,须通知公寓管理人员并由其妥善保管,同时做好登记。

12.保管好个人钱财及有关证件,出门时关好门窗,防止失窃。

13.来访客人必须遵守公寓会客时间(10:00至21:00),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表》后方可入内,当日21:00前必须离开,否则公寓管理人员有权通知访客离开。

三.退房管理规定

1.如搬到校外居住,需事先提出《退房申请》经公寓经理批准后,结清房费,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交给公寓服务台存档。否则,公寓不予退宿,房费不予退还。

2.办理退宿手续应提前三天通知服务台。不得私自复制房间钥匙。退宿前应搬走所有个人物品并在退宿时归还宿舍钥匙,结清各项费用。凡已失去我校留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公寓,逾期公寓有权处理室内物品。

四.护照、签证管理规定

1.学生护照、签证管理办法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自觉提前办理签证、护照延期等相关事宜。如有签证、护照过期情况,将取消公寓住宿资格。

3.签证、护照延期办理完毕,需立即到服务台重新登记。

4.因外出、回国等原因离开公寓3日或3日以上,必须到服务台登记。10日以上不在公寓居住,将被注销临时住宿登记。学生返回后必须立即到服务台重新登记。

五.违反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住宿外国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住宿外国留学生行为涉嫌违纪的,依据《北京物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及其他适用规定,报学生违纪处分主管单位进行违纪处分。住宿外国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住宿外国留学生公寓违规处罚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

外国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 在楼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饲养和携带宠物、 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3、 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4、 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5、 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外国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1、 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2、 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3、 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4、 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5、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6、 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公寓内容留他人的;

住宿外国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如下违规行为,可以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1、 在公寓内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 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3、 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4、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或有其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的;

5、 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他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行为的;

6、 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 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

7、 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8、 其它经公寓管理方和留学生办公室共同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住宿外国留学生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将对当事人送交书面通知,无法送交的,在公寓内进行书面公告。当事人须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五日内搬离公寓。当事人拒不搬离的,公寓管理方可以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当事人全部承担。

住宿外国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所指外国留学生公寓是指学校指定接受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公寓。本办法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国际学院

    2018年3月13日